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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實務與租稅法規的考試內容重疊性高,最主要的不同點在於命題方式。
申報實務為申論題方式命題,準備方向著重在「點」,應抓住主要重點,將法條章節架構熟記。
目前申報實務考試各稅目都有申報書,而申報書是納稅義務人適用法規的總成品,因此熟記申報書的格式將有助於應考時的答題。
一般來說申報實務考題有5大題,看到題目,不要急著下筆,先看一下配分,配分10分以上,分2大段寫答案:
»第一段
開頭以「依所得稅法第××條規定….」寫明法條。
依估計,申報實務會考5題,每題各有其依據條文,若無法完整背誦法條時,可寫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如下所示」寫出法條大意。依規定寫出大意就可以拿高分,考生不需害怕。
如果標明為申論題,盡量將答案拆開,不要一句話就寫完,最好能依照邏輯分項寫完。例如自用住宅售後租回凡移轉登記日在出售日後2年內,我們可以辦理投資扣抵。將定義大概寫出:
- 移轉登記日2年後再重新購回
- 購價大於出售價格
- 購回非供營業使用,而是自用
- 購回後三年內不得出售
最後答案要標示清楚,可在答案後劃#或在答案下加底線。
»第二段:相關計算
配分10分以下,此種題目通常較重視計算。
»注意事項
除解題的技巧外,有幾件事也是考生須注意的:
- 考試時不要跳題,如果真的遇到不會寫的題目,也要先預留需要的空間,再寫下一題。
- 大標題(題號)一定要標示清楚,字體也儘可能清晰、工整,千萬不可潦草。
- 相關文具備齊並挑選合適的文具。寫錯時使用立可帶修改,因為立可白可能會使錯誤的答案透出來,盡量不要使用。原子筆不要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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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相關法規概要」亦明訂範圍為「記帳士法」、「商業會計法」、「公司法」第八章,及相關的準則。
»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約占了整個科目的70%,是一個相當重的比重,考試內容除條文規定外,少部分題型涉及實務判斷及經濟部之解釋函令,答案較難直接由法條規定得知。
»記帳士法
佔分比重佔20%。公司法佔 分比重10%。大體而言,這科的條文不多,算是容易準備的一科,考生看看法條,並配合老師上課解說,並在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多花點時間,要得到高分並不難。
在準備方法上,此科為選擇題的命題型態,所以快速並正確的答題是奪得高分的不二法則。也因此不斷地練習題目,加強自己沒唸熟的地方及多關心時事,在應考時由4個選項中迅速選出正確的答案,除了老師上課時的講解,對於各項法規的熟悉與了解是考生自己一定要認真做的功課與努力。
考試的方向抓對後,法條內容必須變成考題的題型,才能增加記憶。
以記帳相關法規來說,每科最多考題是100題,要掌握這100題出題方向,至少要準備400題模擬試題,若考生配合模擬試題準備,其實不必花費太多時間,就可以取得這張考試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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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考試題型:採申論及測驗題混合並行。
會計學概要之準備方式:
(一)熟習會計學概要基本內容:
- 觀念要仔細釐清:對於會計學各章節的內容重點,其中的觀念一定要徹底釐清,解題的順序和來龍去脈也要通盤了解,這樣才能應付各種題目的千變萬化。
- 多比較、分析:讀會計學時要經常比較與分析,在應考遇到題目時才不會混亂造成答題錯誤的遺憾。
(二)參加課前小考,為自己在平日即打好基礎。
(三)在家認真做練習題,有問題立即於課堂或課後提出,加強自己的應考能力。
(四)作息正常,照自己的進度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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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相關法規概要」是記帳士考試中相當重要的考科,既已明訂涵蓋「所得稅法」、「營業稅法」、「稅捐稽徵法」及其相關之細則或準則,最重要的出題內容當然就這三個稅法了,各稅目分數的考出比例分布均勻,共150題:
各稅目之出題比例 | |||
---|---|---|---|
稅目 | 題數 | 比例 | |
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 | 綜合所得稅 | 25題 | 30% |
營利所得稅 | 20題 |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30題 | 20% |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及其施行細則 | 45題 | 30% | |
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 | 30題 | 20% |
考生必須先把這三個稅法條文看一遍,再配合老師上課說明,就能很快掌握到考試的重心。除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的出題方向較細外,其他施行細則及準則部分,只要當作次要的補充資料來準備就可以。值得多注意的是,出題中與相關數據(金額、時間百分比、倍數)相關者高達 112 題(占 74%),準備時要多加留意。
租稅法規的架構是由8項重點所組成的,亦即:
- 課稅主體
- 課稅客體
- 減免範圍
- 稅率結構
- 稽徵程序
- 罰則
- 行政救濟
- 附則
以歷年來的出題方向來觀察,課稅客體、稅率結構、稽徵程序與減免範圍為出題機率較高的重點,雖然主體出題不多,但因僅有少數條文,所以考生也不可輕視這塊投資報酬高的地方。另外,行政救濟雖只規範於稅捐稽徵法第35、.8條,但此二條文幾乎每次考試均有出現,考生務必要記熟。
租稅相關法規:出題方向 | ||
---|---|---|
綜合所得稅法 | 課稅範圍:應稅與免稅之判斷 | |
綜合所得淨額:免稅額、扣除額之計算、認定與適用條件 | ||
十大類綜合所得總額 | 綜合所得總額之分類 | |
綜合所得總額之計算 | ||
特殊規定 | 分解課稅 | |
變動所得 | ||
通貨膨脹調整 | ||
加值型及 非加值型營業稅 |
課稅範圍:判別應稅、免稅及零稅率之適用範圍 | |
申報繳納程序 | ||
罰則 | 短漏報銷售額 | |
停業處分 | ||
短漏開統一發票 | ||
非加值型營業稅之稅率規定 | ||
稅額計算 | 不得扣抵進項稅額 | |
銷售額之認定 | ||
押金設算銷售額 | ||
溢付稅額 |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課稅範圍:應稅與免稅之判斷 | |
稅額計算 | 各級距稅率 | |
不滿一年之稅額調整 | ||
租稅管轄權: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 | ||
會計所得與課稅所得之差距 | ||
所得稅計算 | 成本、費用、收入之金額認定 | |
不計入所得額之項目 | ||
盈虧互抵 | ||
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 |
資產之入帳 | |
費用之認列 | 可否認列 | |
金額上限 | ||
稅捐稽徵法 | 徵收期間及核課期間 | 期間規定 |
起算日規定 | ||
租稅繳納規定 | 正常繳納 | |
提前徵收 | ||
延緩或分期繳納 | ||
行政救濟程序 | 復查 | |
訴願 | ||
行政救濟 | ||
罰則 | 刑事罰 | |
行政罰 | ||
處罰原則 | ||
稅務義務人 |
稅務法規配合著經濟發展之需要及國家政策之推行因此修正的次數十分頻繁,所修 正之法規常為命題之重點,96年考試後,修正法規包括綜合所得稅涉及稅額計算之各項數據如我所得課稅級距全額,公式型所得內之財產交易所得、稅捐稽徵法(96.12)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96.12),新訂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 稅負制,亦於94年12月28日制定公布)等,自96年度起都有變動,考生要特別注意。